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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附則 55.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,按有關規定執行。 56.特殊類型招生(含強基計劃、保送生、少年班、綜合評價試點、高水平運動隊、高水平藝術團、運動訓練和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、職教師資、第二學士學位、殘障生單考、高職院校自主招生、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統一考試招生、依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成績招生等)的高校或專業的招生辦法按教育部和省有關規定執行。 57.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,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。 58.現役軍人報考高校,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。 59.此前有關文件與本規定不相符的,以本規定為準。教育部有最新要求的,按照教育部規定執行。 60.本規定由廣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